用法律为货车超限超载戴上“笼头” 陕西对严重超载货车列入违法失信名单

西部网 2020-03-27 1068字 0

2020年3月24日,《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用法律为货车超限超载戴上“笼头”。 

近年来陕西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陕西省公路总里程达到18万公里、桥梁2.8万座、隧道1579座。货运车辆达23万辆,公路货运量占比达78%,大件运输许可数量占全国总量的11.2%。

与此同时,部分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已经成为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顽疾”,严重破坏公路和桥梁设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因此,制定《条例(草案)》对推动陕西省“三个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改善,依法促进陕西省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条,重点规范了部门职责、源头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政府和部门职责。《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治理超限超载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

关于货运源头管理。《条例(草案)》从车辆改装、办理登记许可、货运源头单位(即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办理货运车辆登记和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时,应当当场查验、审验。《条例(草案)》还着重细化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内部管理义务。

关于通行管理。《条例(草案)》对大件运输许可办理、大件运输护送方案和大件运输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检测等多种方式。

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必须卸载、分装或者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货运车辆驾驶人逃避检测将受到处罚,同时对严重违法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运输经营者和源头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法律责任。《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明确并细化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对违反《条例(草案)》中相关条款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运输经营者和源头单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特别是将“一超四罚”等重要举措写入《条例(草案)》,为有效治理超限超载行为建立起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洪晗婷